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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现实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制度,保护农民土地财产的权益,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
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村土地制度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来源之一,在新阶段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正在获得日益突出的地位。但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2007年,我国城乡居民名义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3.3:1,如果算上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城乡收入估计在6:1。客观分析,城镇居民有更多机会把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再投资,以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而农民却鲜有财富积累和投资渠道来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尤其是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没有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浪潮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增值收益。这也是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样一个现实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其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工作目标,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农村人口的家庭财产性收入无疑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点。今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的重要举措和创新性的发展思路,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分配现状
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居民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营运、租赁中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财产,不仅是“养家糊口”的生产要素,也是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因此,明确农民财产的法律地位首要的是明确农民土地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创造条件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从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看,无论从总量还是比重,财产性收入还远未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0-2006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0年增长了90%,说明农村家庭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巨大。但从绝对额看,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仅为100.50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农村居民的收入还主要来源耕作和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还远未发挥主要收入来源的作用。
从2006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构成看,增加较多的是租金收入和土地补偿收入,其中租金收入人均25元,比上年增长22.6%,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人均22元比上年增长21.7%。可以看出,虽然农民土地财产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由于基数很小,土地的财产性功能尚未显现,学界对农村土地财产功能也未引起足够重视。
根据相关研究,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相比土地增值总额,农民得到微不足道的收入和补偿。有资料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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