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探头越来越多 隐私权与安全感如何兼得
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成都等地也有类似的规定。 让许多人担心侵犯自己隐私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很多摄像头并没有提示标识。 记者走访发现,一些大型商场每层安装的探头多达20多个,公园、住宅小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是安装电子眼的“大户”,可张贴提示牌的寥寥无几。倒是超市,大都在显著位置上贴着“超市内有监控设备”等字样。不过,据超市管理人员讲,此举“主要是为了震慑小偷”。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电子眼”应当设置标识。但是,目前北京市的监控系统大多数仍然没有标识。对此,初京说,目前,监控标识设置规范已经制定,标识的式样也已经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最后的式样将于下月向社会公布,相应的标识也将陆续安装到位。另外,并不是每一个“探头”边上都会有一个标识,而是在一个区域设置标识,告诉公众“你已经进入监控范围”。 图像调取:确保合法使用 “个人不得采集公共区域图像信息,涉及隐私的采取保密措施” 从北京的情况来看,监控系统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发生了很大的效用。那么,发生案件如何调取图像信息呢? 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调取单位来说,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是它的一项职权,但是行使该职权时必须符合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条件,并且必须遵循《管理办法》中的程序性规定: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明;填写登记表;遵守图像信息使用、保密制度。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从这些程序也可以看出,公众的隐私是有高度保障的。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也对传播和管理图像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为确保摄像头图像的调取使用与管理提供了一个法律样本。”谢鸿飞博士说。 据悉,目前,北京警方正在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从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个人不得采集公共区域图像信息。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白 龙 石国胜)
新闻评论
loading...
发表评论
评论加载中...
池州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池州在线(包括池州日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池州在线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池州在线”,违者本网将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池州在线(包括池州日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池州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池州在线网站联系。
新闻24小时热点排行
论坛推荐
热点图片
精彩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