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可获特别扶助
|
|
|
从今年9月份起,全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可获得政府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这是继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出台《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池发〔2008〕3号)文件之后,我市实施的又一重大利益导向政策。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夫妻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有利于缓解这些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获得抚慰,在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
|
|
| 新闻评论 |
|
| 发表评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