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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新规遭遇尴尬
日期:08-10-09 08:12:16  来源:池州日报 作者:盛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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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1日“限塑令”开始执行,到10月1日补充意见实施,“限塑生活”在不断升级中已经四个月了。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限塑令”在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尴尬,推行效果也打了折扣。
尴尬之一:
手撕袋成为变相购物袋
    “十一”黄金周期间,记者在长江路一家大型超市目睹一位大妈从水果蔬菜区的塑料手撕袋架上扯走了许多免费的手撕袋,拿到其他购物区域当成购物袋使用。更有甚者,个别顾客额外拿走几个较大的手撕袋,准备回家当垃圾袋用。据这家超市工作人员说,“限塑令”颁布后,他们店手撕袋用量大大增加。尽管超市贴出“温馨提示”,并派员工进行劝说,也没有起到多大效果。
    据了解,这一现象在池州的各大超市普遍存在。业内人士分析,手撕袋用量增加的原因:一是它使用起来的确方便,购买熟食、水果没有手撕袋不行。二是钻了“限塑令”的漏洞,“限塑令”明确规定,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按照商务部规定,购物袋与手撕袋是两个不同概念,用来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在收费购物袋之列,商家可以继续免费提供。这使得部分消费者图一时方便,将手撕袋当作购物袋使用。
尴尬之二:
手撕袋要不要穿上“标志外衣”
    细心的市民会留意到,日前有一种新款的手撕袋在池州上市。记者在时代超级购物中心池州店水果区看到了这款连卷手撕袋,袋子中间打上绿色的“食品用”字样和“QS”等标志,就像披上了“绿色外衣”。不过,像这样穿着“标志外衣”的手撕袋在我市其它超市还不多见。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公布的“限塑令”相关补充意见,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袋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它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手撕塑料袋必须印有“食品用”、“生产企业许可证”及“编号”吗?记者求证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却无人能给出确切回答。一位相关人士解释说:“符合食品包装相关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手撕袋通常用于盛生鲜或熟食品,因此最关键的是必须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及避免直接污染,比如满足‘QS’食品认证等。是否要在每个手撕袋上都印有系列标识其实并未硬性规定。”
尴尬之三:
未标识塑料袋拒绝退市
    根据7月4日国家三部委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6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9月30日。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前提条件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9月30日后不得再使用。
    不过,记者近日在城区几家菜市场看到,大部分商家使用的还是原来的老式塑料袋。这种塑料袋不仅表面上没有任何标识,而且质量也让人不放心。对于“限塑令”补充意见的相关要求,大部分顾客和商家都表示并不了解。
    在采访中记者还注意到,虽然一些摊位前都贴着“有偿使用塑料袋”的标识,但许多顾客在购物时还是经常习惯性地从商家那索取免费的塑料袋。一些商家表示,他们原本也打算换用新型带标识的塑料袋,但一来成本比较高,二来一些顾客还不能完全接受买东西需要加收塑料袋的钱,这迫使他们只能继续使用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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